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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壽保險自殺以外的不賠情況


很多人都知道,香港人壽保險一般只有一項關於首年自殺不賠的條款。


但其實,還有另外一個情況,人壽保險是不會賠償的,但這個不賠情況並不載於合約裏面,而是一個法律原則,發展到今天亦已經有成文法例,就是所謂的喪失權利規則 (the forfeiture rule)。


在《法律修訂及改革(綜合)條例》裏面,第25A條定義這條規則為“阻止任何曾非法殺死另一人的人由於該殺人行為而取得利益”。


而在第25B條,財產權益除了包括遺產及臨終贈予外,還包括“根據該死者所作的指定,或在該死者沒有作出指定的情況下而本會獲得的任何財產實益權益”,這就應該包括人壽保險。


人壽保險除了首年自殺以外,是不會理會受保人的死亡原因。意外死亡,當然會賠,但就算是給人謀殺了,都會獲得賠償(當然指受益人,死了的人是領不到錢的)。但如果殺人者是受益人,情況就不同,根據喪失權利規則,殺人者是不可以得到賠償這項得益的。


知道不會賠償給凶手應該是Common Sense,但有關的法理根據就真的不是每個人都知道,起碼我自己在專們去做研究前都不知道。但實操上,應該都沒有人會認真想知道:如果我老婆那份保險,我是受益人,我殺了她是不是領不到賠償?


大家就當是一個冷知識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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