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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疾保障

以往,很多病會被稱爲絕症,因爲一旦確診,基本無法醫好。在這些情況,危疾保障根本沒有意思,乾脆買一份人壽保險就可以了,反正最終也是人壽賠償。危疾保險的意義,在於現時醫學昌明,很多嚴重疾病都有治療辦法,更莫説透過先進的檢測辦法及定期驗身的習慣,而發現的早期疾病。故此,確診後可以獲得一筆賠償,作爲醫療費用,有其重大意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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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建議危疾保障計劃時,我們的顧問會和您探討以下一系列的考慮:

醫療抑或危疾保障

危疾保障在受保人確診指定的嚴重疾病後,定額賠償計劃保額,賠償金給予受保人後怎樣運用不設限制,故可靈活運用於例如家庭經濟支柱病倒時,仍然需要繼續的家庭日常開支;醫療保障並不限制原因,只要醫學上合理需要住院接受治療,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開支便可以報銷,換句話說賠償只能花在實際治療費用上。

疾病定義

坊間大多數計劃覆蓋的疾病數目,已發展到過百項,當中不乏非常冷門的疾病(例如伊波拉)。事實,根據以往賠償的統計,三大類疾病:癌症、心臟病及中風,已經佔總索償個案大約80%,如果再加上肝臟及腎臟疾病,就包含了差不多90%的個案。故此,與其比較不同計劃覆蓋的疾病數目,不如集中研究不同計劃對疾病的定義條款,例如癌症需要發展到哪個期數才可以賠償,否則涼薄點的一句,要到病入膏盲的階段才可以拿錢,那其實只是人壽賠償的提前版本,根本沒有危疾保障的意思了。

早期嚴重疾病

​主流的危疾計劃,都包含對早期疾病的保障,例如原位癌,醫學上本身並不構成即時生命危險,亦通常可透過簡單療程根治,但如果放任不管,就很可能會發展成具危險性的嚴重疾病。故此,可以在早期發現疾病就獲得賠償,作出醫治,才是發揮危疾保障的真正意義。

​多重賠償

現時醫療科技先進,患上嚴重疾病後,能夠康復的機率其實不小。日後,再次染上其他危疾的機會亦存在,所以近年出現了一些可多次賠償的計劃。最全面的計劃,無論之後再次染上的疾病是哪種,都可獲得賠償,然保費也因此非常高昂,事實上因爲最大風險只集中三大類疾病,也沒有必要。較爲受歡迎的條款,是多重賠償只限於癌症、心臟病及中風,所以可以控制保費於合理水平,同時針對最常見的風險提供保障。

保障額度

第一個要考慮的,是受保人會否另有醫療保障,以及醫療保障的覆蓋額度,可否已經完全解決醫療方面的開支。如是,則危疾保障的額度可以相對較低,能夠應付非醫療費用(例如家庭日常生活開支)就足夠。否則,因爲現時醫療費用著實不低,尤其是嚴重疾病的最先進療程(例如癌症標靶藥物),動輒過百萬,所以20萬美元的保額只是基本需要,要寬裕一些,50萬甚至更高也不爲多。

​繳費年期

有一套說法認為,危疾保險的供款期應該越長越好,例如25年,因為這25年期間,有機會受保人未完成供款便已經確診重疾,這樣餘下未完成的供款便不用繳交。當然,供款人的財政負擔能力、對未來資金的確定性等,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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