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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牌照

《保險業條例》第64G條

   (1) 任何人不得 ——
        (a) 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,進行受規管活動;或
        (b) 為報酬而進行受規管活動。

《强制性公積金條例》第34L條

   (1) 任何人不得 ——
        (a) 在該人的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,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;或
        (b) 為報酬而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。

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第53F條

   (1) 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,即屬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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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保險經紀公司牌照(GB1056)

  • ​一般及長期業務(不包括相連長期業務);

  • ​可經營《保險業條例》附表1A中的受規管業務;

  • 已符合《保險業(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)規則》,包括:

    1. 維持最低港幣50萬之股本及净資產;

    2. 投購專業彌償保險,以保障客戶;

    3. ​每年向保監局提交核數師報告。

​强積金主事中介人牌照(IC001142)

  • ​可經營《强制性公積金條例》第34F條中的受規管業務;

  • 遵守《强制性公積金條例》第34F條中的操守要求,包括:

  1. 行事須誠實、公平、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;

  2. 以一個審慎的人的謹慎、技巧和努力行事;

  3. 只可就勝任提供意見的事宜提供意見;

  4. 需要顧及客戶的特定情況;

  5. 向客戶披露有需要充分掌握的資料;

  6. 盡力避免與客戶的利益出現衝突;

  7. 須向客戶披露可能的利益衝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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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信托服務提供者牌照(申領中)

  • ​可以安排另一人擔任明示信托或相類似法律安排的受托人;

  • 公司所有董事必須是適當人選;

  • 必須遵守所有法律及規定,尤其包括:

    1. 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

    2. 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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