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牌照
《保險業條例》第64G條
(1) 任何人不得 ——
(a) 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,進行受規管活動;或
(b) 為報酬而進行受規管活動。
《强制性公積金條例》第34L條
(1) 任何人不得 ——
(a) 在該人的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,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;或
(b) 為報酬而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。
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第53F條
(1) 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,即屬犯罪。
![shutterstock_2112273161.jpg](https://static.wixstatic.com/media/03a18c_ca532e6b8ebc42d6a1e6fe5684274055~mv2.jpg/v1/fill/w_378,h_283,al_c,q_80,usm_0.66_1.00_0.01,enc_auto/shutterstock_2112273161.jpg)
保險經紀公司牌照(GB105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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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及長期業務(不包括相連長期業務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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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經營《保險業條例》附表1A中的受規管業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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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符合《保險業(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)規則》,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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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持最低港幣50萬之股本及净資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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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購專業彌償保險,以保障客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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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向保監局提交核數師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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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積金主事中介人牌照(IC00114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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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經營《强制性公積金條例》第34F條中的受規管業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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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守《强制性公積金條例》第34F條中的操守要求,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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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事須誠實、公平、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及持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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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一個審慎的人的謹慎、技巧和努力行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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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可就勝任提供意見的事宜提供意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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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顧及客戶的特定情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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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客戶披露有需要充分掌握的資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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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力避免與客戶的利益出現衝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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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向客戶披露可能的利益衝突。
![shutterstock_2012160188.jpg](https://static.wixstatic.com/media/03a18c_24f387f3cb874535ab049aedeb47943f~mv2.jpg/v1/fill/w_95,h_66,al_c,q_80,usm_0.66_1.00_0.01,blur_2,enc_auto/shutterstock_2012160188.jpg)
![shutterstock_1797895936.jpg](https://static.wixstatic.com/media/03a18c_2f255b3c6add471bae7d2a049be677eb~mv2.jpg/v1/crop/x_2416,y_1463,w_5671,h_4231/fill/w_95,h_71,al_c,q_80,usm_0.66_1.00_0.01,blur_2,enc_auto/shutterstock_1797895936.jpg)
信托服務提供者牌照(申領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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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安排另一人擔任明示信托或相類似法律安排的受托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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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所有董事必須是適當人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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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遵守所有法律及規定,尤其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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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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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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